2021.07.18 17:36
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12115号
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广发银行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林镇才,董事长。原告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石井厦茅采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坤池,总经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容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华侨新村271栋首层。法定代表人黄海州。被告深圳市海容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天乐百货商场,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村六约综合楼附楼1-3楼。负责人黄海州。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艳,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赖燕萍,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容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容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天乐百货商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两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5元,由两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旭红
审 判 员 龙富泉代理
审 判 员 刘国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杜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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