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8 17:36
季攀与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季攀与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8513号
原告:季攀,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88号301、302、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季攀与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季攀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攀在审理中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攀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季攀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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