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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8 17:37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358
摘要:

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事件
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39,256.00 元
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947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石路****。

法定代表人:汤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勋仕,上海捷铭(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璇,上海捷铭(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士楷。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丁文芳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廖丽娜

书记员王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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