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8 17:37
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947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石路****。
法定代表人:汤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勋仕,上海捷铭(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璇,上海捷铭(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士楷。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餐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和成(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92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丁文芳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廖丽娜
书记员王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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