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4:12
佛山市沃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佛山市沃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肯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190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沃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世雄。
被告: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卢教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萍,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沃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肯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何世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2018年10月货款45007元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8年12月货款元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定《委托生产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应于每月1日至15日与甲方采购对账并开具17%增值税发票(上月1日至31日期间的供货记录),每月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月度货款。但原告在双方核对无误,已经开具增值发票并入账及抵扣税的情况下,从2018年11月-12月连续两个月,在没任何理由,不通知也不沟通的情况下,不按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给原告共元,其中:2018年11月份的货款45007元(增值税发票号码:430***),2018年12月份货款元(增值税发票号码:040***)。该货款原告经多次口头和书面追收,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已经违反协议规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方答辩
被告辩称,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缺乏合同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书》第四条第4点约定,甲方(被告)订货产品,自乙方(原告)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或甲方客户有权退货或换货,并要求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或甲方客户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书》合同自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货款系2018年度的欠款,而在2018年度合同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给被告,上述事项的处理均应依据双方签订2018年《委托生产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处理。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每批次订货产品,原告对产品有三年的质量保证期,如产品有质量问题,原告依约承担产品质量问题致使被告及其客户遭受的损失,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有关产品质量引起赔偿客户损失的问题尚未妥善处理完毕,故被告有权基于协议书的约定不予支付原告货款,并不构成违约。二、被告享有请求原告返还货款的债权,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原告货款,且本案审理应以(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案的审理结果作为审判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中止本案的诉讼。被告向原告订购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客户无法正常使用。后因被告与原告就产品质量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被告遂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案涉工程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判决原告应向被告返还货款元。前述16006号案,一审判决后,客户第三人向被告另外退回14个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而被告、原告均就16006号案提起了上诉,现该案件尚未审结。因此,被告享有请求原告返还货款的债权,被告有权不予支付原告货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审理应以16006号案的审理结果作为审判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中止本案的诉讼。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第2点约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应付未付货款时(节假日顺延),应付未付货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违约金。该约定关于未付货款部分违约金的计算,并非原告主张的按货款欠款金额的3%计算,而且,协议书中关于“银行同期利息”约定不明,故原告的违约金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应予驳回。四、被告就原告主张的货款已作出及时回复及处理,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情形,被告有权不予支付相关货款。原告曾向被告提及有关货款欠款事宜,被告已与原告积极沟通,并协商处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事宜,但因原告一直怠于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赔偿事宜,因此,被告依法、依约不予支付原告相关货款,被告并未违约。综上,被告依法、依约有权不予支付原告货款,被告请求贵院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待被告与原告有关定作合同定作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审结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其余证据本院综合进行认定。
法院查明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8年1月1日,益高公司(甲方)与沃肯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生产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感应产品”;甲方每批次订货产品,自乙方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或甲方客户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甲方或甲方客户有权退货或换货并要求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或甲方客户遭受的损失;乙方应于每月1日至15日与甲方采购对账并开具17%增值税发票(上月1日至31日期间的供货记录),每月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一月度货款(逢节假日顺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应付未付货款时(节假日顺延),应付未付货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违约金;等等。
2018年8月6日,沃肯公司向益高公司发货80个产品。益高公司将该产品销售予王凤英。2018年9月25日,益高公司向沃肯公司支付该批货物货款30140元,汇款附言注明“18年8月货款”。
后,沃肯公司继续向益高公司供货。其中2018年10月货款45007元(销售发货单日期为2018年10月、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11月)、2018年11月货款元(销售发货单日期为2018年11月、发票开具日期为2018年12月)。
王凤英将上述货物用于鄂尔多斯市双满凯宾酒店卫浴工程,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各方发生纠纷,益高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致本院(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案。该案现尚在二审阶段。沃肯公司曾在该案中提起反诉(与本案诉请一致),因诉请与该案标的不具关联性,益高公司不同意一并审理,故本院裁定驳回反诉。
2020年1月17日,沃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益高公司确认本案2018年10月、11月供应的货物并非用于(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案所涉工程,两案涉及的的不是同一标的物,本案无须以(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处理结果为依据,被告认为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虽两案同为基于一份生产协议项下的产品,但即使(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案(2018年8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能认为协议项下所有的同一种品类物均存在质量问题。无证据反映本案(2018年10月、11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被告就此提出异议,被告该项主张缺乏理据。被告出示的证据均为2018年8月产品涉及的质量问题材料,在(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案作出认定处理,本案不作审查。2018年8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各方责任、沃肯公司应否赔偿,为双方争议内容,(2019)粤0605民初16006号案尚在审理阶段,被告以一个有争议未明确的债权对抗本案货款支付(已明确且到期的债权)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能依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计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每月对上月供货对账并开具发票、月底支付上月货款,支付期限逢节假日顺延,故2018年10月货款45007元应从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2018年11月货款元应从2019年1月2日起计算,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元予原告佛山市沃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应以45007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日起、以元从2019年1月2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沃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沃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招伟妍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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