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4:12
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与贵阳亿家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万佳陶瓷公司”)与被告贵阳亿家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603民初242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35663681C。
法定代表人:肖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飞、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亿家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3313127U。
法定代表人:洪雪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万佳陶瓷公司”)与被告贵阳亿家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漳州万佳陶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向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支付样品货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7年9月11日为元,应计至实际付款日止);2、判令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向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3、判令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漳州万佳陶瓷公司系经营“航标”卫浴产品等销售业务的法人。2015年5月,漳州万佳陶瓷公司在贵阳市间商铺用以销售“航标”卫浴产品。2015年7月17日,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签订《航标卫浴2015年度区域授权销售合同书》,约定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授权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在贵州省内除兴义、毕节外所有区县内销售“航标卫浴”品牌系列卫浴产品,授权期限为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贵阳亿家辉煌公司须在授权期内完成销售任务30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达到互利共赢目的,2015年7月17日,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即《贵阳航标专卖店承包合同》,约定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向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承包上述三家商铺用以销售“航标卫浴”品牌系列卫浴产品,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对上述商铺进行管理前,双方须对店面的样品进行盘点,计算出所有样品的金额后,漳州万佳陶瓷公司给予授信,授信的金额货款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结算完毕,且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对店面的样品进行了盘点,确认样品授信货款金额为元,且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结清。截至2017年9月11日,贵阳亿家辉煌公司仍未依约向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支付样品货款,依据合同约定,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应向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漳州万佳陶瓷公司多次向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催讨未果,遂起诉。
被告方答辩
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未作答辩。
漳州万佳陶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张,证据1、2拟证明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基本工商信息。3、航标卫浴2015年度区域授权销售合同书1份,拟证明2015年7月17日,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签订《2015年度区域授权销售合同书》,约定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授权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在贵州省内除兴义、毕节外所有区县内销售“航标卫浴”品牌系列卫浴产品,授权期限为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贵阳亿家辉煌公司须在授权期内完成销售任务30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4、贵阳航标专卖店承包合同1份,拟证明2015年7月17日,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向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承包上述三家商铺用以销售“航标卫浴”品牌系列卫浴产品,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对上述商铺进行管理前,双方须对店面的样品进行盘点,计算出所有样品的金额后,漳州万佳陶瓷公司给予授信,授信的金额货款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结算完毕,且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5、贵阳红星店航标样品盘点清单1份,拟证明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对店面的样品进行了盘点,确认样品授信货款金额为元,且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结清。
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提供的证据3、4、5经与原件核对无误,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5年7月17日,漳州万佳陶瓷公司作为授权方、贵阳亿家辉煌公司作为授权销售商,双方签订一份《BOLINA航标卫浴2015年度区域授权销售合同书》,约定: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授权贵阳亿家辉煌公司为贵州省(除兴义和毕节外)总经销商,在授权区域经营销售漳州万佳陶瓷公司的“BOLINA航标卫浴”陶瓷洁具类、浴缸类、淋浴房类、浴室柜类、五金龙头类等品牌系列卫浴产品;授权期限为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合同期内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根据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如果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完成计划任务的80%以上,则合同延续有效,否则,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终止合同;该合同项下的结算均采用人民币结算,款到发货;为保证授权代理资格,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必须完成年度销售任务,壹年半合同期任务300万元。合同第三十八条“违约责任处理”第1款约定“合同双方应全面严格地履行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法律责任,除赔偿对方损失外,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同还约定了加盟前提、价格政策、市场保护、专卖店建设及品牌推广、代理商资格取得、年度销售任务及奖励等内容。
同日,漳州万佳陶瓷公司(甲方)与贵阳亿家辉煌公司(乙方)还签订了一份《贵阳航标专卖店承包合同》,约定贵阳亿家辉煌公司自愿承包漳州万佳陶瓷公司在贵州省贵阳市间商铺经营并愿作为贵州省“航标”系列品牌经销商。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2款“乙方的义务”第(2)项约定:“乙方承包贵阳红星航标店的经营管理前,双方必须对店面的样品进行盘点,确认所有产品数量,并根据‘航标2015年产品价格表’4折后的7折,计算出所有样品的金额后(样品盘点做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给予授信,授信的金额货款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结算完毕。贵阳红星航标店的店内附属用品,如电脑、传真机、桌椅等,经盘点后,由甲方折价、乙方一次性买断;买断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合同还约定:乙方承包经营管理贵阳红星航标店和甲方授权乙方为航标品牌贵州地区总经销商的时间为一年半,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内,乙方的提货任务额为300万元;如乙方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不能完成提货任务额300万元,则甲方只补助乙方从2015年7月16日到2015年11月15日的租金,余下从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至2016年12月31日止,能完成提货任务额300万元,则甲方向乙方补助贵阳红星航标店18个月的租金一半,补助金额以货款形式兑现;鉴于甲方已交123天租金,乙方完成提货额满300万元后,甲方再补助乙方147天的租金等。
同日,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对贵阳红星店航标样品进行盘点,形成盘点清单,载明产品型号、单位、数量、价格(包括牌价、出厂价、折后价)等内容,双方盘点的样品货款折后价为元。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的代表在《贵阳红星店航标样品盘点清单》上签名及日期,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的代表手写“样品挂账金额,到2016年12月30日前结清。”并加盖了漳州万佳陶瓷公司合同专用章、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公章,但贵阳亿家辉煌公司至今未将该样品货款支付给漳州万佳陶瓷公司。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系合同纠纷。漳州万佳陶瓷公司与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签订的《BOLINA航标卫浴2015年度区域授权销售合同书》《贵阳航标专卖店承包合同》《贵阳红星店航标样品盘点清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贵阳亿家辉煌公司已确认样品货款金额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却未依约履行,现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要求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支付样品货款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漳州万佳陶瓷公司以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未完成300万元的销售任务、未依约支付样品货款为由,要求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漳州万佳陶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未完成300万元销售任务;而样品货款及其支付等相关内容,双方系在《贵阳航标专卖店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现漳州万佳陶瓷公司以《BOLINA航标卫浴2015年度区域授权销售合同书》为依据要求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故漳州万佳陶瓷公司要求贵阳亿家辉煌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贵阳亿家辉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贵阳亿家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样品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39元,贵阳亿家辉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薛萌
人民陪审员陈加新
人民陪审员吴伟彬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吉如
附录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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