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杨沉静与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沉静与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9 14:12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6
摘要:

原告杨沉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32800元及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月子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32800元,约定2020年3月底入住被告月子会所,由被告提供服务。2020年2月3日,因疫情原因,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事件
杨沉静与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435元
结果
驳回原告杨沉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津0106民初925号

   原告:杨沉静,女,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张自忠路1号泛太平洋酒店1012-1015。

   法定代表人:周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沉静与被告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沉静及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沉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32800元及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月子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32800元,约定2020年3月底入住被告月子会所,由被告提供服务。2020年2月3日,因疫情原因,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合同。2020年3月20日与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32800元,并于90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8日之前)退还至原告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双方于当日签字/盖章,该合同正式生效。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予以退还,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返还,已构成严重违约。2020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天津市红桥大胡同商贸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调解。在监管所的调解下出具投诉调解书(津红大市场监管【2020】第15号):被告承诺2020年12月25日退给原告328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退给原告全额款项32800元及合同期间产生的违约金(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底),违约金按银行利率年化%执行,每月补偿利息105元整,合计630元整,总计33430元整。但是,截止今日时间已经进入2021年,被告仍未退款及支付相应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合同均由原告签字,被告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均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履行《合同解除协议》的合同义务,即按时退款,也也未履行《补充协议》的合同义务,即按时退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还请法院依法裁判。17次原告的主动联系,2次被告的主动告知,结果都是延期。合理合法应该退还给本就属于原告的钱,直到新的一年开始都没有解决。结合以上事实情况,原告首先无法忍受无法按期拿到自己的合法款项,无法忍受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脱,更无法忍受被告一次又一次的言而无信。在这个诚信社会,人和人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了。从孕晚期到孩子马上就要一岁,初为人母的原告体尝了人生的无奈和无助,在每一次得到否定结果的那一刻,原告都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欠付原告32800元认可,利息同意按照LPR支付自2020年7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利息和违约金只能支付一项给原告,同意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约定2019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月子服务合同》因原告(甲方)自身原因并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32800元,并于90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8日之前)退还至原告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退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予以退还原告款项32800元。

   2020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退给原告全额款项32800元及合同期间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利率年化%执行,每月补偿利息105元整,合计630元整。如到期未归还,客户有权继续至法院追究本公司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签订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被告仍未退还原告款项,原告无奈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补充协议》均为有效。被告未能按约退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中的违约金、利息,是被告因违约退款给原告的补偿,其计算标准为年利率%,虽然使用的“违约金”、“利息”名称不同,但计算标准只有一个,即“违约金”、“利息”只有一个,非两者均有。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2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请求,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支付利息,本院照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请求,双方对10000元违约金没有约定,且在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沉静32800元及利息(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沉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杨沉静负担125元,由被告天津爱乐陶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阎晋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郝学明 
书记员李坤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