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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天与城街道宜兴市宜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钱勤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19 14:1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31
摘要:

申请人钱勤妹与被申请人吴一天、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申请人钱勤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一天、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事件
吴一天与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钱勤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00元
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吴一天、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在银行中的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0282民初6440号

   申请人:钱勤妹,女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杰,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一天,男,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学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WRJTX1R。

   经营者:毛小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钱勤妹与被申请人吴一天、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申请人钱勤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一天、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勤妹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吴一天、宜兴市宜城街道可爱可亲母婴用品店在银行中的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卜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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