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4:14
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与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诉被告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以下简称恒通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7民初4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南华针织厂路下。
法定代表人:颜和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住所地:卫辉市。
经营者;王辰平。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诉被告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以下简称恒通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杨改文,被告恒通门市的经营者王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恒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恒通门市立即停止侵犯恒通公司“HTOSN”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产品;2.判令恒通门市赔偿恒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恒通门市承担。事实和理由:恒通公司是中国卫浴行业知名企业,创建于2002年。经过大力宣传推广,在众多卫浴品牌中脱颖而出。在2012、2013年连续荣获“中国十大卫浴龙头品牌”、“中国厨卫百强卫浴企业十强”、“中国十大卫浴品牌”等荣誉称号。2013年原告再次续签品牌代言人,启动五年战略,力争打造中国卫浴第一品牌。恒通公司旗下的“HTOSN恒通”系列品牌产品及10682296号“HTOSN”商标近年来已经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10682296号“HTOSN”商标的注册人是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和钦。颜和钦于2013年5月21日授权恒通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目前恒通公司仍是“HTOSN”商标的使用权人。使用期限至2019年5月21日止。现恒通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仿冒恒通公司“HTOSN”系列卫浴产品的不法商家欺骗消费者。经实地考察,恒通公司发现恒通门市销售假冒恒通公司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恒通门市行为极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恒通公司的商标权。恒通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卫辉市工商局进行投诉举报,卫辉市工商局经调查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卫工商柳罚决字(2017)第66号处罚决定书。认定恒通门市的销售行为构成对恒通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对恒通门市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被告方答辩
被告恒通门市辩称,对于恒通公司具有案涉商标权没有异议,自从2009年从省代理商进的货,也不知道代理商在卖假货,恒通公司也没有告知我方怎么鉴别假货,所以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恒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2018)闽南证民字第908号公证书。证明: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的注册人是恒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和钦。
2.(2017)闽南证民字第620号、(2018)闽南证民字第909号公证书。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恒通公司使用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并经过国家商标局备案,恒通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
3.商标独占使用权许可协议。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恒通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是独占许可,恒通公司有权对侵犯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二组证据:卫工商柳罚决字【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侵权产品清单、笔录、产品鉴定书。证明:恒通门市未经恒通公司许可,销售使用恒通公司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的产品,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恒通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处以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其进货型号多,数量大。
恒通门市发表质证意见称: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商标注册日期是2013年5月21日,但是被查封的部分产品是2009年的产品,不存在侵权事实。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工商局处罚时候我们不知道用什么方法识别真假。
恒通门市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产品的进货清单。证明:进货清单中的4款产品与工商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查封产品的型号一致,该4款产品不存在侵权。
恒通公司对恒通门市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清单上不能看出恒通门市主张的4款产品包含于工商局查封的产品之内,也不能证明该批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能否认恒通门市侵权的事实。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恒通门市对恒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恒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关于恒通门市提交的进货清单,因卫辉市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笔录均载明清单中的4种产品是2014年至2015年在郑州购进,对恒通门市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21日,颜和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0682296号“HTOS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消防栓、龙头防溅喷嘴、水管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引水管道设备、压力水箱、龙头、进水装置、地漏、蒸气浴装置、淋浴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卫生间用干手器、坐便器、桑拿浴设备、淋浴间、洗涤槽、蒸脸器具(蒸汽浴)、小便池(卫生设施)、浴霸(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2013年5月20日,颜和钦与恒通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权许可协议,颜和钦授权恒通公司独占性使用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授权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1日。2013年5月21日,颜和钦向恒通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恒通公司使用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授权期限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1日。2017年9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对第10682296号“HTOSN”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
2017年11月3日,卫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卫工商柳罚决字[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王辰平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于2014年至2015年陆续在郑州购进两套“HTOSN@”牌浴室柜,型号HT—8060c,进价每套864元,销价每套908元,型号HT—81125两套,进价932元,销售998元。型号HT—91107Y一套,进价1055元,销售价1160元,型号HT—61090一套进价1155元,销售价1260元,一套“HTOSN@”牌马桶进价379元,销售价399元,两套“HTOSN@”牌浴室柜,型号HT—9099进价870元,销售价900元,型号HT—9911一套进价1050元,销售价1150元,型号HT—9091一套进价980元,销售价1030元,型号HT—9910进价595元,销售价630元,一个马桶型号HT—5988进价549元,销售价600元。一个“HTOSN@”牌马桶,进价485元,销售价550元,一套“HTOSN@”牌浴室柜,型号HT—631进价870元,销售价960元。一套“HTOSN@”牌浴室柜,型号HT—803,进价960元,销售价1050元,一套“HTOSN@”牌浴室柜,型号HT—62009,进价880元,销售价980元,以上产品未销售,无进货票据丢失,无法联系供货人。该批卫浴产品属于假冒“HTOSN@”牌。王辰平构成销售侵犯“HTOS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浴室柜16套、马桶3套;3、罚款8000元。
另查明,恒通门市成立于2008年12月10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辰平,经营范围:水暖、管材、管件、五金电料、净水器、洁具的销售与安装,经营场所:卫辉市南站。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恒通公司是否享有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颜和钦经依法核准注册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并通过独占授权许可的方式授权恒通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恒通公司系案涉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其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恒通门市是否存在侵害恒通公司第10682296号“HTOS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卫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恒通门市作出的卫工商柳罚决字[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恒通门市在规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事项予以认可。因此,可以认定恒通门市存在销售侵犯第10682296号“HTOSN”注册商标专用权卫浴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恒通门市的行为侵犯了恒通公司第10682296号“HTOSN”商标专用权,恒通生活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恒通公司所主张的10万元赔偿数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恒通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恒通门市的实际获益。本院依据恒通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恒通门市侵权行为方式、经营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损害后果及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支持赔偿恒通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第10682296号“HTOSN”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恒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福建恒通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卫辉市南站恒通卫浴管业门市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张妍丽
审判员翟晓
审判员马兵务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朋举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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