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8:48
董德鹏、沈阳市铁西区优家宝贝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执行董德鹏与沈阳市铁西区优家宝贝母婴用品店、杨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辽0682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董德鹏,男性,1992年05月13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优家宝贝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颂工街19号1门。
法定代表人:杨宪。
被执行人:杨宪,男性,1979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德鹏与沈阳市铁西区优家宝贝母婴用品店、杨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宪的银行存款151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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