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8:52
赵某与北京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一案中,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768号
原告:赵某,男,201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赵某之母),1986年2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15层1808。
法定代表人臧术东,总经理。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一案中,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若琳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靖
书记员蒋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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