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9314号
原告:宗金炼,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绿色家园来春园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君泰国际生态总部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
原告宗金炼与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安时建
人民陪审员 宋 捷
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欣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