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王静与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静与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9 18:5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2
摘要:

原告王静与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王静与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静撤诉。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1253号

原告:王静,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绿色家园来春园综合楼(**楼)****。

被告:刘海峰。

诉讼记录

原告王静与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岳奇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玥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