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8:53
王静与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王静与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1253号
原告:王静,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绿色家园来春园综合楼(**楼)****。
被告:刘海峰。
诉讼记录
原告王静与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海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岳奇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曹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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