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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与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19 18:5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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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海燕与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事件
王海燕与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20308元
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1910号

申请人:王海燕,女,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星全,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记录

关于王海燕申请执行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居海燕20308元,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止每月给付元。如不能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以20308元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给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王海燕对被告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海燕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凭本调解书直接向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

事实依据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个账户中。

3、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被他案采取查封措施,本案暂未处置。

4、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6、2020年7月23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到院谈话,向其告知了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通富源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文书尾部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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