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8:53
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梁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梁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3民初58号
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2080弄50号A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赖志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梁华,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认为到本院的参加诉讼的成本过高,现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上海曼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周 扬
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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