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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塔区你好宝贝母婴护理服务中心、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0 10:1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59
摘要:

上诉人古塔区你好宝贝母婴护理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韩济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
事件
古塔区你好宝贝母婴护理服务中心、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590元
结
结果
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准许被上诉人张某撤回起诉。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辽07民终1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塔区你好宝贝母婴护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91-7-8号。

   经营者:韩济凡,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越鑫,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妮,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定代理人:高佳倩(张某之母),满族,会计,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淼,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韩济凡,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古塔区你好宝贝母婴护理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韩济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某于2021年6月30日以已经与上诉人古塔区你好宝贝母婴护理服务中心、韩济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张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共计590元,由上诉人古塔区你好宝贝母婴护理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帆 
审判员 王玉龙 
审判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高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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