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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岚与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0 15:5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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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岚与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事件
秦岚与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163,300元
结果
驳回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26249号

原告:秦岚,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元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秦岚与被告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事实依据

秦岚诉称,原告秦岚系中国知名影视演员。主演《还珠格格3》、《延禧攻略》等影视作品,曾获得第七届亚洲电影节"最佳女配角"等奖项。一直保持着积极向上、阳光、健康的公众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商业价值。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海华安美丽馆"上发出标题为《〈延禧攻略〉火的不止整容脸,还有这几款眉形!》的文章,该文配图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同时,在文章中显著位置发布被告地址、电话、二维码(微信公众号关注链接)以及引导浏览者关注被告的标语等内容。被告系利用名人效应及该文章标题、配图吸引阅读者,从而达到使阅读者关注其所营销的相关产品,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致歉内容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不小于(名片大小),连续致歉时间不低于10日;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叁仟叁佰元(??33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叁佰元整(??163,300元)。

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异议人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交《北京市居住证》一份,显示秦岚在京居住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1楼1单元2002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肖像权、名誉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肖像权受侵犯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上海华安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韩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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