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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0 16:0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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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60,000.00 元
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豫10知民初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33号第五层510室。法定代表人:黄焕鹏,任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梁北镇大白庄村。法定代表人:尹玉山,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珂,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马晓腾,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洁”字样;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万元整;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焕鹏于2007年02月1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号为5916395,图样为“”商标,使用商品为“淋浴器;抽水马桶;洗澡盆;冲水槽;小便池(卫生设施);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冲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澡盆”,并于2009年9月13日初审公告,2009年12月14日注册公告,目前该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与商标权人黄焕鹏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商标权人黄焕鹏将涉案商标排他性的许可给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诉讼。目前,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商标权人黄焕鹏的许可授权,在河南省许昌市擅自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许可权,构成了商标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5月29日原告在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在被告位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梁北镇大白庄工业园的工厂里购买了两台“马桶”侵权产品,被告给原告开具了加盖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出库单,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员针对整个购买过程出具了(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253号公证书。综上,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辩称,要求驳回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与答辩人注册的商标不构成近似或类似,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理由如下:1、答辩人使用的“中洁禹”商标系答辩人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注册的,依法受法律保护。答辩人注册使用的商标“中洁禹”与被答辩人注册使用的商标“中洁”,无论从字形上或者整体标识上截然不同,被答辩人商标“中洁”系特殊字体,且字体下面标注有拼音“zhongjie”,而答辩人商标“中洁禹”系一般字体,下边没有拼音组合,并且第三个字“禹”字突出了答辩人公司位于河南禹州的地域特征。禹州市位于中原大地,答辩人有着非常合理、充分的理由使用“中洁禹”三个字,使用这三个字的原因是为了打造中原洁具品牌,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中洁禹”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2、判断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还应看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误认、混淆。要判断误认,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并结合注册商标自身的显著性与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判断。本案中被答辩人的商标既不属于著名商标,也不属于驰名商标,答辩人公司使用“中洁禹”商标不存在所谓的傍名牌、搭便车,也不会让消费者认为二者在同一市场有关联。而实际情况为,答辩人公司为了打造地域自主品牌,花费巨额资金进行市场铺垫。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地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这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3、答辩人经合法注册的商标不存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者近似,被答辩人公司如果认为答辩人注册的商标侵害了其商标权,依法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不应该起诉答辩人侵权。另外,被答辩人与商标权人黄焕鹏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没有依法报商标局备案,其没有理由向答辩人主张诉求。4、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焕鹏系注册号为5916395、图样为“”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淋浴器;抽水马桶;洗澡盆;冲水槽;小便池(卫生设施);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冲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澡盆)】,商标有效期为200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与商标权人黄焕鹏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商标权人黄焕鹏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许可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许可合同还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商标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被许可方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与侵权方交涉,或负责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许可方协助。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3日,经营范围为卫生瓷生产、销售。被告于2019年5月7日核准注册“中洁禹”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3196148,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1类【水桶或提桶专用盖;冰镇葡萄酒用小桶;拖把脱水桶;宠物饮水碗;擦洗垫;餐具(刀、叉、匙除外);酒具;电梳;瓷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2019年5月24日,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腾及员工孔令浩在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费240元在被告的工厂里购买了两台坐便器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得了加盖“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出库单一张,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253号公证书。原告代理人购买的两台坐便器本身及外包装箱上多个部分均贴有或印有“中洁禹卫浴”的标志,但被告突出使用“中洁”两个字,“禹”字明显小于“中洁”两个字,外包装箱上“中洁”和“禹”字之间有“@”符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253号公证书、侵权产品实物、希望传媒广告预期表、承诺书、发票、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区域经销商合作协议若干份、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2、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果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告依第5916395号“”商标权人黄焕鹏的授权取得排他性的使用商标的权利,并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在许可合同期内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仅应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志为限,还应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类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洁”二字是原告商标中最具有识别力的部分,最能突显商标的显著特征。被告虽然注册有“中洁禹”商标,但是被告未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不仅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且以突出使用“中洁”两个字,缩小“禹”字,或在“中洁”和“禹”之间增加间隔符号的形式改变“中洁禹”商标的显著特征,导致“中洁禹”商标中的“中洁”二字成为消费者最先识别、记忆部分。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企业名称使用“中洁”二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从被告使用商标的情况来看,被告知晓“中洁”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且原告商标注册时间早于被告的企业字号注册时间,被告将企业字号“中洁”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被告在注册及使用企业名称时有搭便车、攀附原告声誉的主观恶意,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使用“中洁”字号的企业名称足以是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洁”字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情况,原告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也未查明,本院根据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的规模、地域影响、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考虑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二、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起内赔偿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三、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洁”字样;四、驳回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孙志强审判员肖永强审判员陈晖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李柯远书记员李永慧

附录

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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