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16:48
方丽芳与千源(广州)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方丽芳与千源(广州)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被告千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爱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高、官佳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粤0113民初687号
原告:方丽芳,女,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千源(广州)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东乡村南桂璐68号1栋3楼308。
法定代表人:焦爱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高,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佳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方丽芳与千源(广州)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丽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被告千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爱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高、官佳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6年8月15日。
二、工作岗位:入职时任讲师,2020年4月被调整为教务主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约定工作部门为培训部、招生部,岗位为培训讲师、招生主管。方丽芳确认劳动合同最后的签名为其所签,但主张千源公司替换了劳动合同的前几页,不认可合同中岗位的约定,但方丽芳未能提供证据。千源公司提供2018年10月7日、2019年4月与方丽芳的微信对话记录,方丽芳在微信中自述“我目前主要承担培训讲师和招生主管的工作……”。
四、工资发放形式:每月中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方丽芳上月工资。
五、最后工作时间:2020年6月7日。
六、方丽芳以千源(广州)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确认千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违法解除和方丽芳的劳动关系;2.千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12237元、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1320元、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元;3.千源公司支付方丽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7896元。
七、仲裁结果:穗番劳人仲案〔2020〕7412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终局裁决:1.千源公司一次性支付方丽芳2020年2月工资差额1320元。2.驳回方丽芳的其它诉讼请求。
八、诉讼请求:方丽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千源公司向方丽芳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1320元;2.判令千源公司向方丽芳支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94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九、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千源公司于2020年6月7日11时23分由法人焦爱林向方丽芳发出《调岗通知》,内容为:“致员工方丽芳:因你与公司股东曹海平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不利于公司管理。现调你从教务主管岗位到销售岗位,调岗从2020年6月11日开始执行,调岗后的薪资标准以招生主管薪资待遇标准执行。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现岗位工作交接完毕并前往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以上者,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按照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当日12时10分,方丽芳答复:“请问焦总我的工作跟谁交接?我3日内交接完工作就离职,不用调岗了!”、“那您尽快吧!否则3天后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离职了,到时候工作问题交接不清与我无关”、“从今天开始算,到10号18点结束。”
方丽芳认为公司法人发出的《调岗通知》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方丽芳的回复为承诺。
千源公司主张其向方丽芳发出《调岗通知》,是公司行使管理职权,且对方丽芳工作岗位的调动符合两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未降低方丽芳的薪资标准,方丽芳不接受调岗安排表示自愿离职,是其主动提出离职,不应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因方丽芳、千源公司对穗番劳人仲案〔2020〕7412号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2020年2月工资差额1320元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千源公司向方丽芳发出调岗通知后方丽芳没有提出异议,并立即、多次表示同意离职。结合千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和2018年微信对话记录,可见千源公司对方丽芳的调岗未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属合理安排工作,并未实际降低方丽芳的薪酬标准。现方丽芳主动提出离职,又要求千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千源(广州)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方丽芳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1320元。
二、驳回原告方丽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方丽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文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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