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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天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2021.07.2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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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天赫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
事件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天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2,150.00 元
结
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150元退还原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5民初1489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天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平,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成,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教政,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运俊。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天赫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刘一粟审判员黄娟敏人民陪审员蔡宝妮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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