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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露霞与日照市东港区泳丽园母婴生活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1 10:2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72
摘要:

原告刘露霞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泳丽园母婴生活馆(以下简称“泳丽园母婴生活馆”至判决主文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露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泳丽园母婴生活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
事件
刘露霞与日照市东港区泳丽园母婴生活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64元
结
结果
七日内退还原告刘露霞游泳卡充值费用1313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鲁1102民初4592号

  原告:刘露霞,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扬,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泳丽园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华润凯旋门12-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MXF7Y62。

  经营者:张艳玲,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露霞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泳丽园母婴生活馆(以下简称“泳丽园母婴生活馆”至判决主文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露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泳丽园母婴生活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露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充值卡余额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份,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宝宝游泳卡,充值金额元。原告在使用手托游泳3次、洗澡5次后,被告店铺关门,至今未营业。原告多次协商退还卡内余额元,均协商未果。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特诉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泳丽园母婴生活馆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刘露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宝宝游泳卡,充值金额共计元,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证据2、个体工商户信息、大众点评地址截图、爱儿乐婴童SPA水育乐园日照店微信公众号截图、被告经营时的场所照片、(2020)鲁1191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终84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是适格主体,经营爱儿乐婴童SPA水育乐园。证据3、套餐照片及与经营者张艳玲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消费的次数及金额情况(被告给原告宝宝手托游泳3次,每次76元,给原告宝宝洗澡5次,每次30元)。证据4、与经营者张艳玲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就被告不能提供服务要求退款,被告同意退款但是一直未退。

  被告泳丽园母婴生活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原告在被告处(爱儿乐水育乐园)办理宝宝游泳卡一张,价格为元。期间被告给原告宝宝提供手托游泳服务3次、每次76元,洗澡服务5次、每次30元。后因被告停止营业,现原告宝宝游泳卡尚余充值费用元未消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未退还上述余额,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诉前调解,于2021年4月26日正式立案。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游泳卡充值费用元及利息(以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从2021年4月25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游泳卡,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欠付游泳卡充值费用元并提交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

  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退还上述充值费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游泳卡充值费用元及支付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泳丽园母婴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刘露霞游泳卡充值费用元;

  二、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泳丽园母婴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露霞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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