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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继荣、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1 10:2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76
摘要:

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王燕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

事
事件
熊继荣、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1000元
结
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皖0207执258号之一

  申请人:熊继荣,女,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执行人: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幸福里17楼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UGKY30C。

  被执行人:王燕琼,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鸠江区童年时光母婴生活馆星悦广场店、王燕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下社区走访(或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走访)或通过生命树系统进行了相应调查;已执行到位100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鸠劳人仲裁字第2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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