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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与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1 10:2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75
摘要:

原告李慧与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王海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事
事件
李慧与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625元
结
结果
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慧合同款110000元,并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该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豫0108民初750号

  原告:李慧,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王海帆(实习),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54226247C,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附4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牛永红。

审理经过

  原告李慧与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王海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3529元,总计1135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妈咪宝贝(郑州)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母婴服务项目内部责任负责制合同,编号为20200121,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中医院21世纪门诊部总负责人,运营催乳、产后、婴儿游泳项目,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有效期5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品牌费用6万元、合同保证金3万元、设备费2万元。

  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缴纳了上述11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让原告进驻到中医院21世纪门诊部进行服务。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3日达成退款协议,终止合作,被告同意于2020年9月30日将11万元合作费用全额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按照退款协议履行退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20年1月2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母婴服务项目内部责任负责制合同》,甲方拥有“妈咪宝贝”品牌和成熟技术等诸多有利因素,乙方自愿加入甲方体系成为一员,并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中医院21世纪门诊部总负责人,运营催乳、产后、婴儿游泳项目,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如不续约,乙方应将店铺完好向甲方交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费用60000元,合同保证金30000元,设备费20000元,以上费用均以票据为准等事项。同日,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转款共计110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30000元的押金收据及80000元的加盟费、设备费收据共两张。

  2020年8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退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经原被告协商,终止合作,甲方应在2020年9月30日将11万元合作费用全额退还乙方,退款时乙方应将原始合同与收据交给甲方。

  另查明,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后双方协商终止合作,并约定被告将合同款项予以退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合同款110000元,并自应付未付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慧合同款110000元,并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支付该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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