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4:39
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雄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雄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初258号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RYQ077。
法定代表人:蔡万师,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雄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95089232。
法定代表人:陈伟大,董事长。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雄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陈小敏
人民陪审员 李宜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璐瑶
代书 记员 单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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