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4:39
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港公司”)与被告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你时空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103民初177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金洲新区金洲北路058号。法定代表人:胡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被告: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大厦2602房。法定代表人:谢文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女。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港公司”)与被告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你时空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翔、赵斌,被告觅你时空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星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52074元及利息元,共计167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为元,此后利息以拖欠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日至2016年10月10日,被告所属的万芙店项目部、常德店项目部、万象酒店项目部、双铁兴苑项目部分别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床垫等产品。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07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方答辩
被告觅你时空酒店辩称,1、被告欠付原告部分货款的情况属实,被告对于未付货款本金152074元予以认可;2、被告近期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才导致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欠付部分货款属实。原告与被告属于长期合作关系,在原告起诉后双方仍有交易往来,且近期的采购活动中被告也依约足额支付了货款,可见被告无恶意拖欠货款、逃避货款的意图,希望法院及原告对被告目前经营困难的处境予以理解,对还款期限予以宽限,酌情减少货款本金并免除利息。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管理的酒店提供床垫等货物。2018年1月5日,就2013年至2016年期间4份合同的付款情况,原告制作了《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致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未付款对账清单》,载明截至2018年1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074元,被告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判决之日利息为万元,此后利息应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管理的酒店提供货物以及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清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至2018年1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2074元,应予支付。关于利息,截至2018年5月8日,被告应支付利息万元,此后利息应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2074元;二、限被告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万元(此后利息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0元,由原告湖南星港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0元,由被告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龙芝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艾
附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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