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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好与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1 17:3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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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黄道好与被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博教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

事
事件
黄道好与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10万元人民币
结
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黄道好加盟费10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2718号

原告:黄道好,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清,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号院**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飞,职务不详。

诉讼记录

原告黄道好与被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博教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道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博教育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黄道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黄道好与志博教育公司签订的"惟志诚国学幼儿园品牌升级加盟合同";2.志博教育公司返还黄道好已交纳的品牌升级服务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志博教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7日,黄道好、志博教育公司签订了"惟志诚国学幼儿园品牌升级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加盟期限为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双方达成补充条款,其中第一项为志博教育公司承诺乙方在2018年春季招生目标为150名学生,达不到目标全额退款;2018年春季后,黄道好一直没有生源,多次与志博教育公司联系,但志博教育公司采取回避、拒接电话等方式不履行合同;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道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志博教育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7日,志博教育公司(甲方)与黄道好(乙方)签订"惟志诚国学幼儿园品牌升级加盟合同",双方约定鉴于:"1.甲方为帮助更多幼儿园提升办学品质,协助幼儿园解决在创建和后续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幼儿园投资人获得更好的效益,特推出惟志诚国学幼儿园品牌升级加盟计划。2.在乙方符合甲方加盟园素质模型的前提下,乙方自愿申请加入甲方加盟计划。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惟志诚国学加盟连锁园。为此,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互信为原则,现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加盟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双方约定加盟期限为1年,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加盟总金额为20万元,其中品牌升级服务费用为10万元,品牌使用费为10万元;双方同时对"惟志诚国学幼儿园项目品牌使用规范"、"惟志诚国学幼儿园项目加盟园所配套服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续约"、"终止"、"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条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使用甲方惟志诚国学幼儿园项目及惟志诚国学幼儿园品牌注册商标,但不得以惟志诚国学幼儿园项目名义自行或与第三人合作开办幼儿园,否则除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对其幼儿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除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外,乙方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产生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效力";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约定,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违约程度的不同,要求甲方退还其已支付甲方的一定比例的加盟费,乙方要求退还的费用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已收取的加盟费。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乙方加盟费和品牌使用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还在合同书第十二条手写补充:"1.甲方承诺乙方在2017年春季招生目标为150名(壹佰伍拾名)学生,达不到目标全额退款。2.甲方授权乙方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唯一国学园。3.乙方在甲方完成春季招生后补齐全款﹤100000﹥拾万元";对上述招生时间,黄道好解释称,因合同签订于2017年10月17日,且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所以上述"2017年春节招生"系笔误,应为"2018年春节招生";在合同书落款处,"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处加盖志博教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在乙方处加盖印文为"安成阳光幼儿园"的印章;在合同书抬头处,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由黄道好签字确认,同时注明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对上述盖印情况,黄道好解释称:"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幼儿园还没有成立,加盖的公章是我方自己刻制的,并没有经过工商备案。当时约定的是招满学生后成立幼儿园,所以在起诉的时候我方用黄道好的名义起诉"。

合同签订前的2017年9月23日,黄道好向志博教育公司给付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黄道好向志博教育公司给付加盟费9万元;至此,对加盟总金额20万元中的10万元,黄道好已给付,对剩余费用10万元,黄道好未再付款。

合同签订后,未完成2018年春季的招生目标,即未招满150名学生,黄道好称实际上连5名学生都没有招够;对已给付加盟费10万元,志博教育公司未予退还;庭审中,经询问,黄道好称,在2018年春志博教育公司没有完成招生目标之后,黄道好一直和志博教育公司联系,最开始是希望能够完成招生目标,但后来发现已经完成不了了,就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已经发过解除通知,但没有留下相关书面证据。

在本院受理本案后,因无法对志博教育公司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材料,采取公告送达,但在公告期满前的2019年4月9日,志博教育公司派员到庭领取起诉状、证据材料复印件;法院向其核实能否在公告到期前提前安排开庭,志博教育公司未予同意,于是本院在告知志博教育公司开庭时间后按照公告所确定日期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前一日,志博教育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向本院核实开庭时所需要携带材料,本院予以告知;在庭审当日,在指定的庭审时间以及延后30分钟内,志博教育公司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志博教育公司的人员赶到庭审现场,并主张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其系被追尾一方),因处理事故,故未能准时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志博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在庭审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黄道好与志博教育公司所订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无法完成招生目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黄道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黄道好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志博教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且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已到期,而志博教育公司到庭领取起诉状的时间、公告期满的时间、庭审时间,均已超过上述合同到期之日,故对黄道好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已因到期而终止,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因为未完成招生计划,故对黄道好要求志博教育公司退还加盟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书已因到期而终止,志博教育公司应退还黄道好加盟费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黄道好加盟费100000元;

二、驳回黄道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于 静

人民陪审员 蔡连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陈鹏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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