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鲁1522民初4757号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山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1522民初4757号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山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1 17:3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4
摘要:

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山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
事件
鲁1522民初4757号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山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33,499.50 元
结
结果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山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499.5元及利息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22民初475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亚欧路**琪瑞大厦**。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庚,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瑞沛,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山柱,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住山东省莘县

审理经过

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山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庚、毕瑞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山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玉田县区域货物销售代理,截止2020年1月4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货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我不欠和也公司的钱。他们公司都是先付钱,后给货。我拿到的所有货物,都是给过钱的。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从事健康管理咨询与服务、健康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业务;案外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也公司)从事功能床垫的研发,以及功能床垫、床上用品、皮革制品、钢塑制品、服装鞋帽等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业务。自2019年4月至2019年底,被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玉田县销售霍尔果斯公司的产品,期间被告向该公司交纳保证金若干。2020年11月6日原告霍尔果斯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结清2019年7月30日前产生的货款,并提交了交易明细单、欠款说明、通话录音、民事调解书、物流明细表各一份,以及销售出库时序簿一宗共七页,以证明被告仍下欠货款元;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其虽辩称案涉货款系自己与案外人张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未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另查明,案外人张晶于2019年7月代被告向霍尔果斯公司垫付货款9033元,后被告向张晶偿还了一部分,因被告拒不支付下欠垫付款,故案外人张晶曾诉至本院,该案经本院调解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又查明,2020年5月21日原告霍尔果斯公司的法务代表顾留平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中,顾留平陈述:“......你欠和也公司一共六万八的货款,对不对,那这笔货款你还是要还的,你懂我的意思吧”;被告答复道:“懂啊,是啊,这个张晶说告我,到法庭上我肯定承认,你说的这个事没有问题的,你完全可以录音,你明白我的意思?就是这个货款,我从公司进的货款,这个货款我肯定还,明白吗......”。被告的该答复可视为对货款结算数额的认可。本案霍尔果斯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案外人和也公司另案同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上述货款共计元,与案外人顾留平及被告在通话录音中核对的数额相互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各项证据证实了自己的主张,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辩称其未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但其在上述通话录音中已对结算数额予以认可,二者之间相互矛盾,被告既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实系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起诉之日可视为付款期限已届满,故利息以欠款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关于保证金,被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张山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计算)。驳回原告霍尔果斯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张山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明久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永奇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