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17:36
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小牛飞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博天地公司)与被告北京小牛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飞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23700号
原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4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乔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小牛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中办公区2444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北京小牛飞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博天地公司)与被告北京小牛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飞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博天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被告小牛飞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志博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小牛飞腾公司给付志博天地公司项目款32500元及以32500元为基数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小牛飞腾公司给付原告志博天地公司违约金6500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小牛飞腾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志博天地公司与小牛飞腾公司是客户关系,2018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书》,志博天地公司委托小牛飞腾公司开发办公软件,签订合同后,志博天地公司向小牛飞腾公司支付50%的软件开发项目款即32500元,双方在合同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小牛飞腾公司在2018年6月21日内向志博天地公司交纳软件开发项目。2018年7月,小牛飞腾公司告知志博天地公司自己接了大型软件项目,由于人员紧张,无法继续为志博天地公司开发软件,小牛飞腾公司口头承诺2018年10月退还志博天地公司费用。时至今日,小牛飞腾公司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小牛飞腾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志博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20日,志博天地公司与小牛飞腾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金额为65000元,合同约定日完成项目原型图及UI设计,由于该项目是定制化产品,我方需要根据志博天地公司的要求进行定制开发,但是由于志博天地公司需求并不明确,原型图进行过多次修改,直至6月底还未进行确认。合同规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前确认需求并形成《需求说明书》,从这点来看,志博天地公司从一开始就存在违约行为。2018年7月,志博天地公司以小牛飞腾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发项目为由,要求终止开发,并要求小牛飞腾公司退还已付款项,但小牛飞腾公司不存在接了大型项目人员紧张,无法继续为志博天地公司开发软件。项目组成员是提前安排好的,但是由于志博天地公司的违约,导致项目组损失巨大,公司做好及时的元应对止损是必须的。项目需求无法明确,给小牛飞腾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成本核算为60000元。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牛飞腾公司也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要求驳回志博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同办公系统》开发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0日,甲方志博天地公司与乙方小牛飞腾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定制开发协同办公系统;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项目开发;甲方按合同标的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产品要求完成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工作,甲方的产品功能要求详见附件一项目功能清单;合同签订在2018年5月28日内完成原型图和UI设计;甲方完成UI确认后,乙方2018年6月18日内完成功能开发;功能开发完成2018年6月21日内完成项目的测试工作并达到上线水平;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确认需求并形成《需求说明书》,逾期确认的,乙方开发进度顺延;软件安装包在软件验收合格后交付,开发文档和源代码在合同涉及款项结清后交付;软件总开发费用65000元,费用包括完整的软件交付成果、培训及售后服务;本合同双方在2018年5月20日签订,甲方当天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50%预付款计32500元;系统开发完成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30%尾款计19500元;乙方系统发布上线1个月内,正常运行无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额的20%尾款计13000元;乙方在甲方每次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作项目协议规定,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延迟费,每延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协议总额的10%。甲方志博天地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乙方小牛飞腾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合同附件一项目功能表载明产品设计合计费用为12000元,登录、消息提醒、工作日志、信息管理、会员跟进进度、项目跟进进度合计费用56000元,数据库与接口合计费用20000元,系统测试合计费用1600元,项目文档整理合计费用1200元,总计费用90800元,优惠后价格65000元。
2018年5月21日,志博天地公司向小牛飞腾公司支付预付款32500元。
小牛飞腾公司提交原型设计确认书载明2018年6月1日,志博天地公司对框架及原型进行确认。小牛飞腾公司提交的内部邮件载明2018年6月8日向公司内部发送志博天地公司项目周报,下周工作计划为UI确认并开发。
庭审中,双方对小牛飞腾公司已经完成合同附件一项目功能表中的产品设计部分没有争议。双方对解除委托开发合同没有争议,但是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志博天地公司认为应当以起诉通知到小牛飞腾公司为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志博天地公司与小牛飞腾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志博天地公司向小牛飞腾公司支付预付款32500元后,小牛飞腾公司应向志博天地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本案中,虽志博天地公司完成原型图和UI设计的时间存在延后,但是小牛飞腾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其自行确定的项目周报工作计划交付开发成果,现双方均确认软件开发已完成产品设计阶段,后续未再进行开发。现志博天地公司要求解除《委托开发合同书》,小牛飞腾公司亦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书》解除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将起诉状等材料送达小牛飞腾公司,应视为小牛飞腾公司于当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双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书》于2019年8月13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小牛飞腾公司应当返还相应的软件开发费用,结合小牛飞腾公司已经完成的产品设计费用,对于志博天地公司要求小牛飞腾公司给付项目款3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的23910元,志博天地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志博天地公司要求小牛飞腾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小牛飞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项目预付款2391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其中150元由原告北京志博天地人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238元由被告北京小牛飞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王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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