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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壹灵资产管理事务所与上海壬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琛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1 17:3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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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上海壹灵资产管理事务所于2019年5月1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壬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琛、罗嘉骏的银行存款813,元或查封.

事
事件
上海壹灵资产管理事务所与上海壬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琛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813,917.80元人民币
结
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壬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琛、罗嘉骏的银行存款813,917.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财保23号

申请人:上海壹灵资产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沈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慧芸,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壬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琛。

被申请人:周琛,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罗嘉骏,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诉讼记录

申请人上海壹灵资产管理事务所于2019年5月1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壬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琛、罗嘉骏的银行存款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沈岚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玉兰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9年5月2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壹灵资产管理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壬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琛、罗嘉骏的银行存款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沈岚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玉兰路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元,由申请人上海壹灵资产管理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判员  韩伟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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