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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阳惠、广安市广安区健之家母婴服务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2 11:5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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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赵阳惠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健之家母婴服务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阳惠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事件
赵阳惠、广安市广安区健之家母婴服务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25元
结果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川1602民初4021号

  原告:赵阳惠,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健之家母婴服务中心,住所地市广安区枣山大道东段333-387、389、391、393号。

  个体经营者:陈树洁。

审理经过

  原告赵阳惠与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健之家母婴服务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阳惠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阳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阳惠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龙彦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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