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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凤新与玉田县窝洛沽镇孕婴母婴用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2 11:5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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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周凤新和诉被告玉田县窝洛沽镇孕婴母婴用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事件
周凤新与玉田县窝洛沽镇孕婴母婴用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吴兴华撤回起诉。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辽0181民初4327号

  原告:周凤新,男,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

  被告:玉田县窝洛沽镇孕婴母婴用品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窝洛沽镇西大街。

  经营者:任艳

审理经过

  原告周凤新和诉被告玉田县窝洛沽镇孕婴母婴用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凤新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兴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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