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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莉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22 11:5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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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莉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6976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事件
赵春莉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陕0112执4871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莉,女,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莉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6976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开户银行,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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