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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淑与沈阳昕贝俪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2 11:51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89
摘要:

原告李连淑与被告沈阳昕贝俪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事件
李连淑与沈阳昕贝俪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2000元
结果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处理。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031号

  原告:李连淑,女,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昕贝俪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红椿路88-A3号(1门)。

  法定代表人:王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连淑与被告沈阳昕贝俪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李连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加王强为被申请人;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4542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受被告王强邀请,到其出资成立的被告沈阳昕贝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下称护理公司)担任技术副院长,后2017年3月王强又组织成立了被告照护公司,2017年月,申请人开始同时在两个店担任技术副院长,每天都到两个店工作。

  2019年7月12日,王强以妨碍其经营为由,不在让原告上班,申请人不得不离职。按王强要求公司从2016年9月开始从工资中每月扣1000元,王强称作为年终奖年底再兑现,一直扣到2019年5月,但始终没有兑现(此项为32000元)。2019年6月至原告离职,也没有给我开工资,按原告2019年5月的工资标准9363元计算,该部分至少为13420元。

  同时,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合法理由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补偿金,按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00元,在被告处工作三年五个月的时间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补偿金32000元。原告认为两公司均由王强组织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由其决定用工及工资标准,两公司公用同一个工资卡为原告发放工资,两公司有共同的财务人员及运营管理人员。王强作为两公司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应对两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三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请求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当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为沈阳昕贝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1门)。

  原告同时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被申请人仍然为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1门)的沈阳昕贝母婴护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原告李连淑,要求其明确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的被告,原告李连淑未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的书面说明,也未向本院提交其在沈阳市和平区与被告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因被告沈阳昕贝俪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为 
书记员闫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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