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1:51
张英惠与陕西维多利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张英惠与被告陕西维多利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英惠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6696号
原告:张英惠,女,住陕西省长武县,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鱼宏发,男,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夫。
被告:陕西维多利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汉霞,职务不祥。
审理经过
原告张英惠与被告陕西维多利亚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英惠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英惠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红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大正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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