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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粉荣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2 11:51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0
摘要:

原告崔粉荣诉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芽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芽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事件
崔粉荣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50元
结果
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粉荣退还保证金500元。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陕0112民初8620号

  原告:崔粉荣,女,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610133MA6TYGXXXX。

  法定代表人:鱼小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虎,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崔粉荣诉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芽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芽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劳务费3000元;2、请求支付双倍劳务费。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22日完成服务派单后,公司不给劳务费拖欠至今,被告不接电话、失联。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辩称

  被告悦芽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庭前与被告进行谈话,被告陈述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愿意支付,但公司现在困难,望宽限一些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曾于2020年11月30日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前公司名称为西安纽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上户保证金500元。后被告与客户签订合同,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未将客户支付的月工资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被告陈述调解意见,原告不同意,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案件审理中,被告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劳务费2500元并退还其保证金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粉荣支付劳务费2500元;

  二、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粉荣退还保证金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焦秋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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