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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与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2 11:5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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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陈娟与被告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娟、被告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华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件
陈娟与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7760元
结果
驳回原告陈娟的起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7724号之一

  原告:陈娟,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金海三路东侧(宿州市中矿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华光,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陈娟与被告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娟、被告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华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64261元;2.判令被告支付产品推广补助费6400元(2020年4月-2020年7月,每月1600元);3.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776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宿州市建设路矿建总医院南门北侧经营一家名为宿州市埇桥区贝尔孕婴童用品店,被告是宿州市君乐宝系列奶粉供应商。双方自2018年初开始合作,由被告向其供应奶粉。2020年4月22日,双方签订销售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告支付27600元货款,另外原告在被告处仍余货款5400元,合计货款33000元。2020年4月25日,被告安排其工作人员王鹏飞到原告门店取走需调换的君乐宝奶粉46件(乐臻35件:1段1件、2段14件、3段20件;至臻11件:1段8件、2段2件、3段1件,每件6桶),按照协议折价31261元。

  后被告不再向原告供应货物,也未将调换的奶粉调换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销售,给其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被告为我店店员张明办理一份入职手续(入职合同是在被告处签订),并按月支付1600元的工资作为君乐宝系列奶粉产品推广补助费用,自2020年4月不再支付该笔费用。另原告为销售奶粉向被告支付保证金7760元,该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4月22日签订《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心公司百万客户年度销售协议》的甲方为安徽省蓝臻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乙方为贝尔一站式购物生活馆,落款处乙方授权代表为陈娟。协议中乙方贝尔一站式购物生活馆即宿州市埇桥区贝尔孕婴童用品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陈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原告陈娟主体并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是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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