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3
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存母婴公司)与被告王朝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善存母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尘、韩灏露,被告王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宪鹏、李翔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鲁0191民初1080号
原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1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6AGY3L。
法定代表人:尤雪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灏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朝,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宪鹏,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存母婴公司)与被告王朝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善存母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尘、韩灏露,被告王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宪鹏、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善存母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善存母婴公司与王朝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朝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215号仲裁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错误。善存母婴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雪莲、丈夫沈如洋与王朝系朋友关系,尤雪莲与沈如洋曾于2019年5月同意让王朝将其济南雾影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雾影教育公司)注册地址设在善存母婴公司处,并在该地址办公。
王朝作为雾影教育公司、济南雾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雾影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雾影教育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雾影餐饮公司的股东为王朝及其妻子刘晓,此公司于2018年12月在丁豪广场地下一层美食汇开设老北京面馆,于2019年5月在齐鲁软件园地下一层餐厅开设卤煮窗口,经营时间与王朝主张在善存母婴公司处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基本重叠,王朝无法在善存母婴公司处作为全职员工入职,并提供全职服务;王朝社保由个人在别处缴纳,并未在善存母婴公司处缴纳;后2019年8月王朝的父亲王佃雷因受工伤,经王朝再三央求,善存母婴公司为王朝开具收入证明。据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合作关系,不满足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为维护合法权益,特问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朝辩称,仲裁委裁决并无不当,善存母婴公司所诉无法律依据。王朝于2018年11月份入职善存母婴公司,入职时善存母婴公司承诺每月支付12000元,并许诺在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给予王朝一定的公司股份,王朝入职后,善存母婴公司未能兑现其承诺。2019年10月份开始,王朝多次找善存母婴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善存母婴公司多次推脱拒绝,王朝要求善存母婴公司出具工资欠条,善存母婴公司也不同意,才形成了善存母婴公司出具的证明。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善存母婴公司向王朝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王朝同志,身份证于2018年11月入职。系我公司销售部门总监岗位员工,薪资为人民币12000元/月。”
善存母婴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1月3日向王朝分别银行转账2500元、5000元,交易摘要为“代发工资”。
2019年12月18日,王朝因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与善存母婴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王朝与善存母婴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2.善存母婴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王朝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双倍工资132000元;3.善存母婴公司支付王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
该委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2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善存母婴公司向王朝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2000元;二、驳回王朝的其他请求。善存母婴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王朝与善存母婴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结合王朝提交的善存母婴公司向其出具的《证明》、善存母婴公司向其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与善存母婴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雪莲之夫沈如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善存母婴公司提交的公司打卡记录,能够证实王朝在善存母婴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接受善存母婴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善存母婴公司发放劳动报酬。
善存母婴公司虽不予认可,主张《证明》系其为帮助王朝父亲处理交通事故而出具,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其作为法人单位,能够而且应当知晓出具加盖其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之法律后果,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善存母婴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系合作关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双方自2018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王朝入职善存母婴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善存母婴公司依法应向王朝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王朝提起本案仲裁前,双方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结合善存母婴公司出具《证明》中载明的王朝工资标准,故,善存母婴公司应向王朝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12000元/月,11个月)。善存母婴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王朝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其他仲裁裁决项均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对其他仲裁裁决项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善存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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