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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2 18:1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9
摘要:

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法人的名誉权纠纷,并不是单纯的金钱给付案件,还包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故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事件
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490号

  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4楼2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艳,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法人的名誉权纠纷,并不是单纯的金钱给付案件,还包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故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孟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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