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3
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法人的名誉权纠纷,并不是单纯的金钱给付案件,还包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故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490号
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24楼2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艳,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成都唯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法人的名誉权纠纷,并不是单纯的金钱给付案件,还包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故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孟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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