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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利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2 18:1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67
摘要:

原告刘新利与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新利因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刘新利与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25元
结果
准许原告刘新利撤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3741号

  原告:刘新利。

  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鱼小林。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新利与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新利因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利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新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付抒寰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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