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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迪与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2 18:1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0
摘要:

原告梁迪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梁迪与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梁迪撤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川2002民初4003号

  原告:梁迪,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中段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2HRYA4J。

  经营者:董瑜,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迪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迪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迪撤诉。

审判员  查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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