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3
梁迪与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梁迪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川2002民初4003号
原告:梁迪,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中段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02MA62HRYA4J。
经营者:董瑜,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迪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鱼朵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迪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迪撤诉。
审判员 查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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