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5
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与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606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塘宁路**。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女,系公司员工。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法定代表人:马靖。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49元,由原告杭州名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蔡国伟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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