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5
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吕志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志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5259号
原告: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西组团2-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G2X8G(1-1)。
法定代表人:高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志春,男,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志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元,由安徽东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晓琦
人民陪审员 陈 蕾
人民陪审员 薛维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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