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5
嵊州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迪博尼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嵊州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迪博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403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嵊州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江三路9号B幢。法定代表人:邢金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嵊州市迪博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达成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黄耀。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原告嵊州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迪博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本案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嵊州市迪博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8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嵊州福华燃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嵊州福华燃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徐珺人民
陪审员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王伟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陈翀翊
书记员毛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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