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6
周晶与中山市库奇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周晶诉被告中山市库奇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32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晶,女,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被告:中山市库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煌路1号A栋。法定代表人:龙卫华。被告: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煌路1号-B栋。法定代表人:蔡爱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晶诉被告中山市库奇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安心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周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晶自愿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新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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