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伟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伟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2 18:1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76
摘要: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深圳市滕鸥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鸥公司)、陈伟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事件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伟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9,000.00 元
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陈伟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9000元;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561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孟超,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煌,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深圳市滕鸥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鸥公司)、陈伟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滕鸥公司注销,原告明确由其股东陈伟煌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孟超、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方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59532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淘宝公司、陈伟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5年,是国内知名的从事厨具研发、制造的高薪技术企业,公认的厨房电器等行业的领导者。经过多年市场运营,其品牌影响与市场分布迅速提升,成为国内两岸三地乃至国际市场的知名品牌。2005年6月,原告的方太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3月,方太荣获浙江省质量奖;2008年3月,方太吸油烟机、灶具被消费者认定为第一理想品牌;2008年4月,方太获得首届宁波市市长质量奖;2010年,方太再次蝉联消费者第一理想品牌,并在品牌知名度、忠诚度、预购率等多项指标稳居行业第一,高端市场占有率达到30%以上。方太产品多次被评为国际免检产品、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先后被评为中国十大最具潜力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最有价值品牌厨卫行业第一名就、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名牌产品等。原告注册了多项商标,其中第11类的FOTILE方太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5953256号,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核准使用范围为洗涤槽等,依法享有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2019年1月10日,原告在淘宝网一家名为“品牌厨卫特惠商城”的店铺上购买水槽一套,并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所购买的水槽一套,对此全程由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淘宝公司未经许可,未尽到监管义务,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提供了网络平台。滕鸥公司未经相关授权擅自在上述水槽的销售过程中恶意使用了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的标识,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前述侵权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被告陈伟煌系滕鸥公司的独资股东,不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腾鸥公司已经注销,被告陈伟煌系该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注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相关商品和服务连接的交易和服务已被终止。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被告陈伟煌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权利状态商标权利人:方太公司;商标:第15953256号“FOTILE方太”;注册类别:11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灯、燃气炉、冰箱、卫生设备用水管、龙头、地漏、水冲、地漏、洗涤槽等;核定使用期限:自2016年2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2005年6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方太公司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二、被控侵权事实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toao卫浴有限公司,店铺名称:品牌厨卫特惠商城,注册经营者:腾鸥公司。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方太水槽双槽洗菜盆洗碗池厨房台上台下安装加厚304不锈钢,2019年1月10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490元,累计评论59,交易成功10,商品展示图片中含“FOTILE方太”标识。淘宝公司确认该商品链接于2019年1月14日由卖家自行下架。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洗水槽、置物架、水槽安装配件、水槽说明书、合格证各一,其中洗水槽、水槽说明书、合格证上面均标有“FOTILE方太”标识,水槽上面还标有编号“×××04”。三、其他事实1、方太公司为维权公证购买商品,支出购物费49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2、滕鸥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经核准注册,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伟煌,出资额为100万元,该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太公司系第15953256号“FOTILE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洗水槽、说明书、合格证上面使用的“FOTILE方太”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含洗涤槽,方太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方太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方太公司第1595325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滕鸥公司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方太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滕鸥公司在商品展示图片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滕鸥公司已经注销,陈伟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滕鸥公司的股东,其既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滕鸥公司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方太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方太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鉴于方太公司当庭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伟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90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1358元,被告陈伟煌负担1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沈宇珍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洑婵娟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