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8:16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诉被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大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治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82民初817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9257X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所(收件人:韩飞)。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浙江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270177105。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87934541)。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康健宝盛广场****C5012、C5013(东升地区)法定代表人:邢优胜。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诉被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大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治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信大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方太公司以被告恒信大友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875826元,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27000元(合同总金额的30%)及软件汉化违约金54500元(合同总金额的5%),合计1257326元;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原、被告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于2019年7月24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875826元,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27000元(合同总金额的30%)及软件汉化违约金54500元(合同总金额的5%),合计1257326元;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答辩
被告恒信大友公司既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2月10日,原告方太公司与被告恒信大友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声音品质测试系统技术协议书》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1090000元的声音品质测试系统及技术咨询服务,被告确保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90天内原告可以正常使用该设备(包括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的所有时间),本合同设备为交钥匙工程;如被告未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验收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被告对该设备提供终生售后服务,如被告设备质量等主要指标持续30日无法达到原告要求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双方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合格的设备,亦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2017年4月17日,在设备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合同30%的验收款;双方还约定待软件发布后,被告承诺免费为原告升级中文语言软件版本并提供一个工作日的培训,否则被告承担总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现原告已共向被告支付了货款875826元,但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但上述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另查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收了副本。以上事实由原告方太公司提供的设备买卖合同、声音品质测试系统分项价格、声音品质测试系统技术协议书、补充协议、工商银行电子回单、QQ和微信沟通记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被告交付的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显属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关于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计算,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验收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自愿依照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房租转租协议书》、《声音品质测试系统技术协议书》;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2019年7月30日解除;二、被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875826元,并赔偿逾期交货违约金327000元,软件汉化违约金54500元,合计125732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6116元,减半收取计80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058元,由被告恒信大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王治军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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