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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历玉、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3 15:02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6
摘要:

原告张历玉与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月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历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事件
张历玉、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5元
结果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历玉欠付工资6000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鲁0281民初12165号

  原告:张历玉,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广州南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历玉与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月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历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份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份-2月份原告在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月子会所工作,接单24小时,公司约定每月工资7500元,原告工作24天,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福月汇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该微信聊天的对方微信名为“母婴使者”,是被告公司业务部主任王希俊,她负责给月嫂派单。原告与被告公司业务部主任王希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经确认后认可被告欠付原告2020年2月份工资6000元。

  原告称:王希俊在被告公司负责给月嫂派单,其微信名为“母婴使者”这一点,我们当时在被告公司月嫂都可以证明,我们月嫂在被告公司时还加了好几个职工群,这些群中都有“母婴使者”,今天与我一同到庭的起诉被告福月汇公司的其他二名月嫂也都可以证明此事。

  2、与原告同一天立案起诉被告福月汇公司的(2020)鲁0281民初12163号原告刘燕、(2020)鲁0281民初12167号原告秦德霞在各自的庭审笔录中均称“小角落”系被告公司财务刘琳的微信名,其在公司负责统计公司每个人的出勤以及计算工资。王希俊在被告公司负责给月嫂派单,其微信名为“母婴使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与被告公司人员的微信截图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经过核实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历玉欠付工资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纪光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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