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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香与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3 15:0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0
摘要:

原告刘世香与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月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事件
刘世香与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5元
结果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6000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鲁0281民初11931号

  原告:刘世香,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广州南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世香与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月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订金¥6000元正。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7日,被告方在胶州维也纳酒店举办店庆活动,推出月子套房订26600元每人,原告转账支付定金6000元正先预订,订金转给被告方原企划主任张明璇,张明璇又扫被告前台收款码(王春元副总)转交被告方,中间因为原告身体和年龄原因,至今未备孕成功,但是被告方已关门停业,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各工作人员,都无法退还订金,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福月汇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该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10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将6000元转给“禧月汇张明璇”。原告称“禧月汇张明璇”是被告公司活动推广部工作人员张明璇。

  2、原告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一宗,该宗微信聊天截图是原告与被告公司推广部张明璇之间的,张明璇在微信聊天中将收到原告(张明璇备注为“美赞臣”)转来6000元的转账凭证以及把该6000元转给了被告公司副总王春元的转账凭证通过微信发给了原告,证明被告公司收到了原告支付的6000元订金。

  3、原告当庭陈述“因为原告负责美赞臣奶粉在胶州、即墨、胶南的消费者活动,被告公司从事母婴服务,经常和我所在公司一起合作宣传,在2018年10月7日的一次活动上,原告了解到被告公司推出了一个优惠的月子套房活动,因为原告在备孕期,所以就当场转了6000元给代表被告公司的活动推广部人员张明璇,张明璇将款项交到了公司。因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经常一起做活动,出于信任就没有和被告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也没有索要收款收据。后因原告自身原因未备孕成功,觉得6000元订金也不着急向被告主张返还,以后还会继续去被告处接受服务,直到后来被告公司突然停止营业,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原告当庭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与被告公司人员微信截图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纳了6000元订金,被告尚未为原告提供服务就停止营业,被告应将该6000元订金退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订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纪光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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