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 15:03
庄爱英与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爱英与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爱英于2021年3月16日以需庭后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407号
原告:庄爱英,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广州南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爱英与被告青岛福月汇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爱英于2021年3月16日以需庭后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爱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纪光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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