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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嵊州米恩集成厨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7.23 18:19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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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嵊质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嵊州米恩集成厨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JJZT-G1集成式燃气灶具6台,出厂价格为每台28**元,涉案货值金额16800元,前述6台灶具中的4台已被销售且无法追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事件
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嵊州米恩集成厨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对被执行人嵊州市米恩集成厨电有限公司欠缴的加处罚款336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683行审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经环西路88号。负责人俞建超,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姗姗,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嵊州米恩集成厨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仙湖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袁建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嵊质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嵊州米恩集成厨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JJZT-G1集成式燃气灶具6台,出厂价格为每台28**元,涉案货值金额16800元,前述6台灶具中的4台已被销售且无法追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集成式燃气灶具;2、没收违法生产的集成式燃气灶具2台;3、处以罚款33600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应于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缴纳罚款3360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曾向申请执行人致函请求免交加处的罚款。

原告方诉求

2019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欠缴的加处罚款336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嵊质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属实,被执行人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免交加处罚款的申请于法无据,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结果

准予对被执行人嵊州市米恩集成厨电有限公司欠缴的加处罚款336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何红兵

人民陪审员王国金

人民陪审员裘拯绍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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