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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佛山市云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龙港区米家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3 18:19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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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赵某诉被告佛山市云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龙港区米家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赵某与佛山市云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龙港区米家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03民初25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佛山市云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敦街道办事处霞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420112。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经理。被告:龙港区米家家具店,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03MAOXWGYA3N。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佛山市云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龙港区米家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陈志伟

人民陪审员赵丽芹

人民陪审员李双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甘蕾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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